王先生在一家4S店購車時,銷售人員提出必須在該店買商業保險,否則不予售車。該店經理這樣解釋,以前有客戶自己投保,結果發生事故后定損的價格保險公司不認可,而他們和保險公司簽有定點協議,“定損方便,賠付方便,節省時間”,所以要求客戶在他們指定的保險公司買保險,還稱在4S店買保險是慣例,其他經銷商也是這么做的。
經調查發現,該4S店先后與兩家保險公司簽署保險代理協議。并約定交強險按4%返還手續費,商業險按15%返還手續費。
【點睛】
捆綁賣保險、不按合同約定交車、拖延提供車輛合格證……近段時間以來,關于汽車銷售行業的不規范行為日漸成為消費者投訴熱點。
4S店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屬商業賄賂行為。
一般4S店銷售的同樣產品保險比保險公司高出千元左右。一旦有消費者堅持不買,4S店就會說這將牽涉到第一年新車后續索賠、定損,或者干脆將一些廠家推出的諸如所購車輛達到一定年限、一定公里數后享受的保修和免費保養服務與購買保險相捆綁。
實際上,強制他人購買保險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從查處情況來看,采取商業賄賂方式與4S店合作的保險公司價格各不相同,一方面這種互相壓價的無序競爭行為攪亂了保險行業,導致人們對保險行業信任度的喪失;另一方面,又使服務質量打折,令消費者受到損失。消費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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