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9日)聯合出臺司法解釋,規范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其中規定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司法解釋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兩高出司法解釋懲治網絡謠言
司法解釋一至三條分別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入罪標準、公訴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你誹謗的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屬于情節嚴重,就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實施誹謗,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不論網帖內容被點擊和轉發的次數是多少,就構成誹謗罪。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是依法行使憲法規定的監督權的體現。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孫軍工:即使檢舉、揭發的內容部分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動用刑罰手段,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策劃營銷組織”及“網絡推手”。司法解釋明確,兩種行為屬于利用互聯網絡非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劉靜坤:他們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受人之托,有償地為他人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另外一種情形是,他明知道是虛假的信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的服務。
依據解釋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將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五倍入罪數額,將被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新華社昨天就此發表評論《拉起網絡世界的法律“高壓線”》。評論指出:傳播效果越強,信息發布責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釋不僅能為當前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又為公民在網絡世界設置了行為底線。網絡謠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但也必須看到,刑罰是“最后的手段”,動用刑罰定要慎重。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枉不縱,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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